以前在马大读书时,政府还没有推出高等教育基金贷款(PTPTN)。我是郭鹤年基金受惠者,一年给你助学金,毕业后要偿还一半。我也是分期付款,大概四五年后就还完了。
看到新闻说,截至今年8月31日,PTPTN贷款拖欠额已经达到107亿令吉,涉及116万名借贷者,很多人的第一个反应可能是:“这么多钱收不回来,政府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看,更重要的问题,PTPTN借款人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还钱?政府又可以采取什么行动?答案是肯定的。
PTPTN贷款并非政府无条件给予的援助金。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后,须根据相关贷款文件承担还款义务。只要贷款协议有效,而借款人已经取得贷款,相关还款责任原则上就会按照协议产生。所以,“这是政府的钱”并不是一个可以拒绝还款的法律理由。
不过,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没有能力还款,与有能力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不完全相同。
如果借款人失业、收入骤减,或者因为其他合理原因暂时无法按照原来的金额还款,这并不会自动意味著债务消失。债务仍然存在。
但借款人可以根据PTPTN现有的政策和程序,主动申请重新安排还款、调整还款计划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延期。
因此,遇到经济困难时,最不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完全不理会PTPTN的通知。
从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主动沟通、说明实际经济状况,并按照双方同意的新还款安排履行义务,通常比长期拖欠更加稳妥。
就像我毕业后,实习期间,区区500令吉的津贴,微不足道。我也想方设法跟基金会沟通,暂缓偿还,一直到证实成为律师为止才开始还钱。要不然的话,我的担保人就会再次收到提醒信。
说再次,是因为之前他们收到信,联系了我。菜鸟的我就积极跟基金会沟通,一直到它们首肯。
毕竟这些钱收回,基金会才有钱再次帮助有需要帮助的莘莘学子。
那么,如果借款人就是不还呢?这就涉及违约(default)以及债务追讨的问题。政府或PTPTN作为债权人,并不是因为债务人欠钱,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采取任何手段。
具体能够采取什么追讨措施,仍然要看相关贷款协议、适用法律以及当时有效的政府政策和执行程序。
在适当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到期债务,并寻求法院所允许的相应救济。
换句话说,PTPTN有权追讨债务,但追讨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和程序。
至于“政府的钱不用还”这种说法,法律上更站不住脚。PTPTN贷款最终涉及公共资金。借款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会直接影响这项教育融资制度未来的可持续性。
不过,要求借款人还钱,也不能简单理解成“所有人都必须按照同一个金额、同一个方式还”。
一个刚毕业、收入微薄的人,与一个收入稳定却长期拒绝还款的人,在实际经济能力上明显不同。因此,政府如果能够根据借款人的收入及偿还能力设计更有弹性的还款机制,既可以提高回收率,也能够减少经济困难者因为暂时无法还款而陷入更严重的债务问题。
这里必须强调一点:经济困难通常可以成为申请重新安排还款的理由,却不会当然导致原有债务自动免除。
除非政府依法推出豁免、折扣、重组或其他特别政策,否则借款人不能单方面宣布“我没有能力,所以这笔钱不用还”。这也是普通人最容易误解的地方。
法律上的债务责任,不会因为一个人暂时没有能力付款,就自动消失。同样,政府面对债务人,也不能只讲“追债”两个字。
PTPTN本来就是为了协助人民接受高等教育而设立。政策的目的,是让年轻人有机会读大学,同时建立一个可以长期运作的贷款循环。
所以,比较合理的制度应该是:有能力还的人,应当履行还款责任;暂时面对经济困难的人,应当有合理的重组和援助机制;长期有能力却故意拖欠的人,则可以面对依法进行的追讨程序。
这才符合合同责任与公共政策之间应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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