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7日讯)一名55岁华裔男子在4年前因涉及在公寓单位内贩毒而被控,惟今日在新山高庭因控方未能呈堂关键物证,被法官判决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承审高庭法官苏丽雅蒂在宣读判词时指出,控方未能提供足以构成表面罪名的证据,因此宣判被告冯建伟(译音)无罪释放,惟主控官仍可就案件提出上诉。
“你很幸运,控方没把门禁卡呈堂作证。往后别再出现在涉及毒品的公寓单位里,也别让我在法庭上再看到你!”
苏丽雅蒂指出,作出无罪裁决的原因,来自控方在举证上存有数项漏洞。其中包括控方证词中曾提及另有一对男女同时被捕,惟两人未被录取口供;上述情节构成重大缺陷,影响案件表面证据的成立。
她继指,控方未能将公寓的钥匙与门禁卡呈堂供证,无法证明被告对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21年1月30日下午3时45分,在新山柏伶花园一间公寓单位内,涉嫌藏有375.42克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成,可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逃过死刑,将面对不少于15下鞭笞。
被告于2021年2月9日首次在新山第一推事庭被提控,当时年龄为51岁。
根据案情,该公寓为被告租用单位,当日与他同样被捕的,还包括其前妻及前妻的男友。
当日,警方根据情报到案发单位展开调查,该单位需持门禁卡方能进入。警方监视约20分钟后,发现被告持钥匙离开单位,随即上前截查并搜身,惟未发现任何违禁品。
警方随后带同被告返回单位,并从冰箱内搜出一袋内含两包冰毒的袋子。之后,一对男女进入单位也被警方扣查。警方并未在男方身上发现毒品,女方则因无女警随行,未被搜身。
警方也在客厅桌上发现一包毒品、一个改装玻璃瓶与一支打火机。
调查过程中,警方在公寓停车场的一辆轿车内再搜获毒品,该车由其中一名被捕者持有车钥匙。另外,警方也搜查了被告位于士尼邦花园的住处,惟无进一步发现。
此案主控官为拉西达副检察司,被告则由律师蔡学捷、苏信褡与实习律师颜子晴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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