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讯)两名男子5年前被控贩运重达32.15公斤毒品,法官基于表面证据不充足,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两名被告莫哈末奥法(28岁)及阿峇斯阿末(35岁)被控于2020年5月22日,中午12时10分,在哥打丁宜南亚港(Telok Sengat)一间民宿旁的船只上,共同贩运32.15公斤冰毒。
上述罪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条文下被判刑,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若被定罪,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并至少鞭刑12下。
此案自2023年11月19日开始审讯,期间共有11名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承审新山高庭司法专员康荣兴(译音)在宣读判词时指出,两名被告与民宿旁的涉案船只并无直接关联,且该船只曾被多方接触。
“该船只于2020年3月18日由一名印尼籍人士停泊在该处。随后,大马政府实施行动管制令,直到两个月后的5月19日,被告才抵达该民宿。该民宿无人看守,没有围栏,该船只则停放于空旷区域,任何人都可进出。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此之前曾经出现在该地点。”
法官表示,控方未能在案件终结时,提供有力表面罪证,因此裁定第一被告莫哈末奥法及第二被告阿峇斯阿末当庭无罪释放。
此案主控官为乌玛法依兹副检察司。莫哈末奥法的代表律师为法依鲁;阿峇斯阿末的代表律师则为拿汀芙蕾达及萨拉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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