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被告旺诺赛夫(23岁)、莫哈末弗再理(23岁),莫哈末卡玛(25岁)及莫哈末阿兹鲁阿兹兰(19岁)今早被警方押至北海地庭及推事庭。
他们分别面对抢劫、伤人及强暴指控,被告每人面对2项至4项的指控,法官及推事将案件订在9月23日过堂。
2名副检察司林家仪及法兹雅在案件过堂时,认为被告犯下的罪行严重,也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向法庭建议不允保外。
第2被告聘有律师古和辩护,表示案件还未审理,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要求法庭允许保外候审。其他被告也在法庭上陈述家庭情况,要求法官减低保释金。
最高判监20年
4名被告先在第1地庭面控,控状指4人在今年8月3日凌晨3时30分,在槟城大桥休息站,结伙抢劫一名中国籍21岁女子,触犯刑事法典第395项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最高20年及鞭苔。
地庭法官朱丽叶在聆审后,允许被告每人以8000令吉及1人担保外出。
第2被告莫哈末弗再理及第4被告莫哈末阿兹鲁阿兹兰,也个别面对另一项强暴提控,控状指被告于今年8月3日凌晨3时30分至早上7时07分,在双溪罗甘稻田,强暴一名中国籍女子,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
被告皆否认控状,法官允许个别以1万令吉及1人保外候审。
4名被告亦在另一地庭面对伤人抢劫罪,控状指被告在同一时间地点,结伙抢劫及致伤一名46岁华裔男子,触犯刑事法典394条文。
法官谕准被告每人以1万令吉由1人担保外出。
而首被告旺诺赛夫,也在推事庭,被控于今年8月3日凌晨3时至早上7时07分,在双溪罗甘轻工业区,以武力图非礼一名中国籍女子,触犯刑事法典第354条文。被告否认控状,法官莫哈末菲道斯喻准被告以3000令吉保外。
第2被告莫哈末弗再理则被控于今年8月11日,在双溪浮油一间电讯店,欲售卖手机图消灭证物,触及刑事法典第414条文。被告获准以3000令吉及1人担保外出。
首被告旺诺赛夫也在大山脚法庭,面对另一项试图出售金饰的提控,控状指他于8月11日下午2时20分,在柏达镇准备典当一条金手链及项链企图销毁贼赃,触犯刑事法典414条文,被告不认罪,获准1万令吉保外,案展9月24日过堂。
由于涉及多宗案件,被告的保外金额最少1万8000令吉,惟相信都无法缴付保释金而扣押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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