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巴南达后来再质问杨佳珍为何在庭上供证时,一些情节在警方的报案书上却没有提到?杨佳珍表示,在报案前,她已经录了2至3小时的口供,查案官苏利曼建议她可简化录口供,当时她也感到很累,而且身体不舒服,才接纳对方意见。
指李惠媚行径怪异
杨佳珍也在庭上指第一被告李惠媚行径怪异,并举例她穿裙子到超市,在付账时掀开裙子拿钱包,甚至穿著睡衣外出,其中包括不听医生劝告停止服食荷尔蒙药。
杨佳珍是在第二被告李惠慈(61岁)代表律师安巴南达今日分别于早上10时及下午2时半,在庭上引导做供,而第一被告李惠媚(64岁)的代表律师迪夫古马只是一般的询问详情。
基于时间关系,法官慕斯里把案件展延至9月9日继审,副检察司为林素馨和拉查利。
第一被告李惠媚(6 4岁)及第二被告李惠慈(61岁),原本在刑事法典第307条文(企图谋杀)及436条文(蓄意纵火破坏)下被提控。
不过,在今年4月时,副检察司根据总检察署的指示,在刑事法典326条文下,加控2名被告,以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的控状。
新控状下,两名被告被指于2012年5月8日下午4时,在敦胡先花园组屋一单位,使用危险武器蓄意伤杨佳珍,触犯刑事法典第326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罪成将被判监禁20年或鞭笞或罚款。
首控状指两人在相同时间及地点,使用利刃企图谋杀杨佳珍,触犯刑事法典307条文,可与刑事法典3 4条文(同谋)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20年。
第二控状则指两人在相同时间及地点,使用易燃品石油纵火,触犯刑事法典第436条文,与第34条文同读,罪成将被判监禁20年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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