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春发(译音32岁)被指于2012年4月12日上午11时45分,在槟城威南新邦安拔一住家前,贩运6公斤104.4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也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唯一的刑罚是强制性死刑。
高庭法官拿督扎玛尼在判词中指出,被告出庭自辩时否认,为逃过警方追捕而仅穿内裤从住家二楼阳台跃下导致受伤,而是在一间茶餐室要与一名“阿兴”的友人见面,以还赌球债时遭一批警员逮捕,然后才把被告带去其住家。
他也说,被告指有关单位在事发前4个月,已租给一名叫林联辉(译音)的男子,但被告个人物品如牙刷、毛巾,以及胡须剃毛器等,却依然留在该房子并未取走。
对此,扎玛尼表示不解,被告为何在4个月内仍不索回个人物品?“控方传召屋主证实被告至事发当天仍租用有关房子,不过被告却使用他人身份证来注册,显示被告企图混淆警方视线。”
他针对被告辩称当时身上的手和脚会受伤,是因遭警方殴打,而非从阳台上跳下导致,被告却完全没报案,投诉警方使用暴力。
他也说,辩方也传召了“阿兴”,全名为黄国兴(译音)出庭供证,以证实有和被告见面,并亲眼目睹被告在茶餐室被警方逮捕。
他也说“阿兴”声称是被告致电要求出来见面,但另一方面被告自辩时,却指是“阿兴”本人联络他,2人的证词有冲突。此外,“阿兴”指事发当天被告被逮捕时是晚上12时许,但这与控方所指的上午11时许,完全不一样。
他发现“阿兴”供证时,从语言肢体显得不自在,控方询问证人是否企图捏造故事,以帮被告脱罪,当时证人也承认这一回事。
他基于辩方证词不可置信,在无法挑起控方证据疑点下,裁决被告贩毒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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