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原订今日过堂,惟35岁的被告依菲纳兹在庭上改口认罪,地庭法官祖卡纳判处被告两项控罪,各罚款5000令吉。若被告无法缴还罚款,将以每项控状入狱3个月的刑罚取代。
被告是被控在2013年6月1日上午11时21分至23日分,在其位于甲洞蒂莎湖花园公寓,在推特“10befiend”留言,发表两篇侮辱最高国家元首的推文,共面对两项控状。
被告被控抵触两项1988年大马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1)(a)条文,并可在233(3)条文受罚。在此条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是于6月5日被控,他当时并不认罪,不过他今日却在庭上改口认罪。
被告代表律师沙惹占在替当事人求情时说,被告对他的行为感到后悔,并答应日后会更谨慎留言。
“被告的月薪为3000令吉,需要养家,最小的孩子才一个月大。被告改口认罪,也为法庭省下不少时间及费用。”
无论如何,此案主控官纳兹鲁副检察司则要求法庭,向被告施予惩戒性的惩罚,以为被告公众人士起著警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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