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拿督阿都卡里说,被告同时被控强奸致死郭婉晶,触犯刑事法典376(4)条文,鉴于无法证明被告是在杀害受害者前,或之后干下强奸罪行,因而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出,被告在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下被控,法庭从控方呈上的死者私处及衣物上的精液,与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进行检验,对比结果显示吻合,在检验报告无任何疑点下,而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被告在自辩时声称不认识死者,也不曾到过案发现场,有关辩词却无法让人信服。
“被告也无法回答出为何死者身上的精液与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报告吻合,法庭有理由质疑被告的辩词。”
干下13宗严重罪案
生性凶残的拉比丁沙迪,过去曾干下13宗严重罪案,包括7宗强奸、6宗谋杀及企图谋杀。
被告共涉及多达7项罪名,分别为1项谋杀、5项强奸及1项鸡奸案,包括被控谋杀和强奸华裔少女郭婉晶(17岁)的两项控状、于2010年6月21日凌晨1时至3时,在吉隆坡至文冬路旁的屋子强奸一名17岁少女、于2011年4月29日凌晨12时30分至1时30分,在文冬吉打里河旁强奸1名8岁女童、2011年10月12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文冬吉打里强奸与鸡奸1名16岁少女。
被告也于2012年11月3日持长枪潜入文冬森林局宿舍抢劫及打死森林局官员凯洛,并强奸其妻子。此外,他还涉及于2012年5月29日在文冬金马苏新村劫杀一名前国能华裔官员。
2012年11月14日,被告利用双筒望远镜检视文冬保护森林旁的豪景花园住宅区时,被3名下班的警员当场抓获。在激烈的打斗中,他以蓝波刀划伤一名警员,导致该警员送院并在该警员颈上留下一道即深且长的刀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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