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今日在麻坡高庭作出判决,承审法官为拿督再纳,主控官为再拉妮。
法官指出,被告在庭上自辩时,表示3名子女是因走到集水池,才会导致这起溺毙案发生,法庭不能接受这样的辩词。被告在自辩时所提出的辩词,也无法挑起控方所推出的任何疑点,因此宣判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判处死刑。被告慕尼沙仁(案发时29岁),居住在柔佛州居銮明吉摩路南峇依丽园。
控状指出,慕尼沙仁于2011年8月22日,傍晚6时30分至7时30分之间,在居銮明吉摩路南峇依丽园附近的集水池,谋杀3名年幼的子女,分别为蒂维雅(5岁,女)、丽妮莎(3岁,女)及迪瓦尼(男,2岁)。
被告被警方逮捕前,曾企图在家里服毒自杀,但遭到父亲阻止,他被送入居銮中央医院治疗期间,警员在病房驻守。
与妻口角动杀机
慕尼沙仁在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被控,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唯一刑罚为死刑。
慕尼沙仁当年怀疑是与妻子发生口角后,告诉家人要带3名年幼孩子去钓鱼,岂料到集水池时,竟然狠下心肠将孩子一一推入池中,导致他们全部溺毙,他过后神色自若的回家。
孩子们的祖父知道儿子的行径后,和附近邻居到附近集水池寻找孙子的踪迹,发现3人已经溺毙池中,于是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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