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诉庭主席劳勿斯为首的5司,一致驳回被告对高庭判决提出的上诉申请。乔治市高庭在2010年3月9日,裁决被告贩卖毒品罪行成立,判处他死刑。
法官劳勿斯指出,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是合理的,法院也找不到足够理由,来干预高庭以及上诉庭的裁决。
50多岁的被告洪角山(译音),被控于2006年3月15日下午6时,在槟城五州酒店的一间房间,贩卖毒品。
根据警察部队暗中对被告进行的监视,发现被告在案发当天手持黑色吊带手提包,在富都车站登上一辆巴士,之后在双溪里蒙下车,与另一名男子会合后,便乘搭德士前往酒店。
警方突击搜查酒店房间,并在一个黑色的袋子内搜查到多张信封,内含白色以及晶状的物质,经过化学分析,证实有关物体是冰毒。
上诉庭于2013年4月10日,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申请,维持高庭判决。
洪角山的代表律师为郑德(译音),此案的主控官为阿旺阿马达再也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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