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0岁的被告拉威古玛,来自安顺,被控于2012年2月4日午夜12时左右,在实兆远一间住家里致死当年51岁的拉惹德然,抵触刑事法典第3 0 4(a)条文(误杀),一旦罪名成立,可面对最高30年的监禁。
在此之前,被告面对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的控诉,若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死刑。怡保高庭司法专员李瑞生在下判时指出,基于被告已承认刑事法典304(a)条文(误杀)的交替控罪,并考虑到被告是在死者先作出攻击而受伤,以致被告在疏忽下致死后者。
他表示,基于被告是初犯,所以判处他监禁1 5年,刑期由2012年2月13日被捕日算起。
他也说,由于此案关系公众利益,所以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代表律师泰伦斯纳都在庭上为被告求情时,除了以被告是初犯为由外,也指被告是接获死者的遗孀来电要求前往其住家,被告当时也遭死者致伤,借此请求法庭给予轻判。
主控官罗丝巴在陈词时指出,死者的验尸报告显示其身上共有32处被砍伤及15处被刺伤,失血过多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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