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柔中学古来分校日前传出合成裸照丑闻,引来社会大众的关注与谴责,并伴随著一些要求严惩的呼声;执业律师认为,虽然施害者尚未成年,很可能将逃过牢狱之灾,但并不意味著施害者便不需要面临其他的法律制裁。
马来西亚性学会(雪隆区)法律顾问兼执业律师陈金玉说,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6(2)条文阐明,凡已年满14岁的儿童,若能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不得判处其监禁;其他方式包括:缓刑、罚款、或是少年感化院(Henry Gurney School)等。

“他还是一个小孩,但不代表说他犯错就不需要负责、消遥法外,他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说制裁的方式可能不一样。”
截止目前,她过往遇到的案例,没有看过他们获判坐牢,即便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但法官认为,这名少年施害者可以去少年感化院,就不会让他坐牢。
她补充,虽然这项裁量权在法官手上,即法官有权决定少年感化院是否适用于施害者,但鲜有判处未成年人入狱的案例。
为此,陈金玉在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说,对于施害者的惩罚并非是零和博弈,而是希望无论施害者会面临怎样的结果,幸存者都能够放下过去坦然迎接未来。

她说,大家也可以思考一下,关于严惩的定义与界线。
“无论施害者最终有没有遭到提告,或者说提告了之后,罪成或不罪成,这整个司法过程对他(施害者)而言,同样是另一种惩罚。”
她续称,若将施害者面临的刑罚与公道相挂钩,那对于幸存者来说亦是一种伤害。
对她来说,幸存者的疗愈才是关键,她希望幸存者可以走一条属于本身的疗愈之路。
据早前报道,一位古宽女学生揭露,其遭同班男同学利用深伪技术(DeepFake)合成裸照,并散播至聊天软件Telegram聊天室牟利。受害者不仅一人,更有已毕业的女校友,迅速引起网络热议。
柔佛总警长拿督古玛本周三证实,警方已接获8宗相关投报,并逮捕一位16岁少年助查。
目前此案正依据《刑事法典》第292条文(拥有猥琐物品)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滥用网络设备及服务)展开调查。根据《刑事法典》第292条文,一旦罪成将面临罚款或最高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至于在《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下,一旦罪成则可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不超过1年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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