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陛下谕令,任何联邦直辖区内的特赦申请,包括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案件在内,皆需经由以陛下为首的特赦委员会审核。
“国家元首谕令,任何在联邦直辖区(布城、吉隆坡、纳闽)犯下的罪行,其特赦申请皆需提呈至特赦委员会。”
总检察署今日透过文告称,特赦委员会的任何决定,仅会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渠道,而不会通过任何其他渠道作出特赦。
“因此,若某方提议拿督斯里纳吉在内的任何囚犯,以居家形式服完剩馀刑期,需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渠道,向由陛下为首的特赦委员会提交申请。”
文告称,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任何在布城、吉隆坡、纳闽犯下的罪行,国家元首皆有权给予特赦、缓刑、减刑的处理。
而在第42(2)条文下,国家元首有权对法庭判处的任何刑罚,给予特赦、缓刑、减刑处理。

“国家元首援引《联邦宪法》第42条文,依据特赦委员会建议下达的决定,同样适用于法律条款的约束,以免有关决定在法律上受到挑战。”
现年71岁的纳吉于2022年8月23日,因被判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罪成,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目前正在加影监狱服刑。
特赦局则在今年2月2日宣布,纳吉的刑罚获得减半,即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这也意味著纳吉最快可在2028年8月23日出狱。
惟纳吉在4月1日入禀高庭,就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的特赦圣旨中的一项附录,即允许其居家拘留服完剩馀的6年刑期,提出司法检讨。
若特赦令的确存有这一项附录,这意味著纳吉将以居家拘留方式服完剩馀的6年刑期。
不过,高庭在7月驳回纳吉争取居家服刑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
纳吉随后向上诉庭入禀上诉,法庭择定于明年1月6日,聆审纳吉就居家服刑特赦令附录提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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