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娜亨德利的代表律师梁信友在庭上提出3道法律问题,挑战有关条文。
他指出,《2002年电检法令》第6(1)条文及第6(2)(a)条文对言论自由权力施加刑事处分,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文。
他说,该两项条文将放映未获批准影片的行为,列为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即无犯罪意图或过错但仍属有罪),是对宪赋的言论自由权,形成一种障碍。
《2002年电检法令》第6(1)(a)条文阐明,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或控制未获当局批准电影,第6(1)(b)条则阐明,任何人都不能放映、散播、展示、制作、贩卖及出租未获批准的电影。
第6(2)(a)条文则阐明,违反第6(1)条文者,一旦罪成,将被罚款5000至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监施。
承审该案的推事阿斯拉夫今日指出,由于上述问题涉及对《联邦宪法》第10条文的诠释,推事庭没有权限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因此他决定将该案移交高等法庭审理。
警员上门终止播映
《停火地区:斯里兰卡杀戮战场》是描述斯里兰卡政府及军方违反人权行径的著名纪录片。
大马社会传播中心是在7月3日晚上,在雪华堂举办该场纪录片放映会。放映会才开始15分钟,就有30名警员、内政部和移民局官员上门突袭,要求终止播映会。
当局是以该影片没有经过影片管制组审查为由,不准主办单位公开放映。活动负责人丽娜亨德利、执行总监阿鲁巴拉卡什,以及董事夏美玉都被警方逮捕,出席放映会人士也遭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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