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两名申请人拉蒂花和慕尔妮于2012年4月30日入禀高庭,她们是被指涉及国家养牛中心弊案的商人拿督三苏巴林的代表律师。
她们在申请书中指出,她们于2012年3月19日陪同客户三苏巴林前往反贪会录口供;当时,三苏巴林是有关案件的关键证人,但反贪会却拒绝让三苏巴林的代表律师陪同录供,并以将传召她们录供来恐吓她们。
她们说,虽然反贪会官员出言恐吓,但她们仍坚持陪同三苏巴林录口供。她们后来接到反贪会援引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0(i)(a)条文所发出的通知书,命令她们必须在3月23日早上11时前往布城反贪会总部接受调查,否则,将会在反贪会法令第48(c)条文下被控,一旦被治罪,可被判最高罚款一万令吉或最高监禁两年,或两者兼施。
为此,她们入禀高庭挑战反贪会要求盘问律师的做法无效,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2)条规。
去年1月30日,上诉及特别权力组高庭法官拿督查丽哈裁决反贪会没有权力盘问陪同客户录取口供的律师,并认为此举是滥权、越权和不合法。
查丽哈在判词中指出,反贪会发出通知书要求盘问两名申请人的做法,明显是种干预律师执业的表现,且属恐吓律师和滥权的做法。她也形容,反贪会的表现等同于企图套取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特许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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