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强调,对于这起“阿拉”字眼风波,联邦宪法已经保障非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条文,都被视为无效他说,雪兰莪掌管伊斯兰事务的州行政议员沙烈汉断言,根据《1998年雪州非伊斯兰宗教(管制向穆斯林传教)法规》,包括锡克教徒在内的非穆斯林,都不得使用“阿拉”字眼,沙烈汉的说法后果严重。
文告表示,雪兰莪苏丹沙拉夫丁关于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御令,已被误解。“根据联邦宪法第3(1)、11(1)及12(3)条文,已保障国内所有人民的宗教自由,任何违反这些条文的决定,可在法庭上提出挑战。”
卡巴星说,联邦宪法第4(1)条文也阐明,任何在独立后通过的法律条文,若与宪法不一致,可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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