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茜蒂卡迪嘉宣判时指出,起诉人成功证明有关报导具诽谤性,因此谕令新海峡时报集团须赔偿卡维斯20万令吉,以及负责5000令吉的堂费。
卡维斯2009年入禀法庭,就有关报导起诉人民进步党前最高理事沙姆甘德南和新海峡时报集团,分别列为案件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他在诉状中指出,新海峡时报集团记者在2009年6月22日出席沙姆甘德南的记者会后,于隔天《新海峡时报》刊登有关对他诽谤性文章,导致个人和作为该党主席的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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