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巴星表示,“阿拉”字眼总共在锡克版圣经中出现37次,因此有关禁令已经影响锡克族的宗教习俗,他透过文告指出,根据《1996年伊斯兰刑事犯罪法》第3条文,违反槟城宗教司的有关禁令者,将被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
他表示,槟城及其他地方的锡克族,长年在没有受到挑战的情况下使用有关字眼,而他们的使用权利也在联邦宪法第3(1)条文及第11(1)条文下受到保障。
“人们有权透过法庭,挑战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做法是否符合宪法。若该禁令抵触宪法,非穆斯林就不需受到上述州法律的限制。”
宪法只禁传教
他也引述资深律师陈罗杰(译音)1月12日在《星报》上发表的文章指出,雪州政府也禁止非穆斯林使用34个字眼,但根据联邦宪法第11(4)条文及第9章,州法律只能禁止向穆斯林传教,却没有权力在非传教形式的情况下,禁止特定字眼的使用。
“也就是说,州法律只能基督徒不得将含有阿拉字眼的圣经送给穆斯林,不能限制基督徒将该圣经做为自己信仰之用。”
该文章也指出,“非穆斯林不能被提控上伊斯兰法庭,他们必须在一般法庭提控,这样总检察署就会将联邦宪法第145(3)条列入考虑。若该非穆斯林被伊斯兰法庭提控或定罪,可以透过联邦宪法第25(2)条及《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给予纠正。”
因此,卡巴星他呼吁槟城政府在任何非穆斯林被提控上伊斯兰法庭前,寻求法律谘询,以了解该禁令的合法性。
槟州宗教局早前表示,2004年槟州伊斯兰行政法第48(3)、(4)条文阐明,非穆斯林禁止使用40个只供穆斯林使用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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