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理事会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11(4)条文允许立法控制或禁止任何宗教向穆斯林传教,因此,除非发现有其他宗教向穆斯林传教,否则该条文不可被援引,因已超出该条文的范围。
“五大宗教理事会呼吁雪州宗教局勿滥用权力,该局并没有权力对付非穆斯林,我国最高的法律,即联邦宪法第11(3)(a)条文允许各宗教‘管制各自的宗教事宜’,没有任何宗教应尝试管制其他宗教。”
文告表示,为了大马的和平与和谐,所有宗教应该遵守宪法第11(3)条文,勿插手其他宗教的事务。
文告指出,雪州宗教局所援引的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宗教(监控向穆斯林宣教行为)法规的序文中提及,该法规是引用联邦宪法第11(4)条文,因此这条州法令的制定必须符合联邦宪法。
“惟,第9条文全面禁止非穆斯林使用一些字眼,包括‘阿拉’字眼,即使只是他们彼此间使用,并没有其他宗教向穆斯林传教的情况出现。”
对象仅限穆斯林
该理事会认为,第9条文明显不获联邦宪法第11(4)条文的支持,因此第9条文已超越第11(4)条文的权限,因在联邦宪法第4条文下,任何在独立日后通过的法令,若与联邦宪法不相符,皆属无效。
对于掌管伊斯兰教事务的雪州行政议员沙烈汉慕基表示这项突击搜查并没有错,是根据标准作业程序进行,五大宗教理事会认为,雪州宗教局的管辖范围仅限穆斯林,因此标准作业程序理应根据法令。
“在(第9条文和第11(4)条文)的争议中,以最高法律(联邦宪法)为优先。”
五大宗教理事会也以2009年,高庭在《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判决中,认同第9条文和第11(4)条文必须同读,即必须出现向穆斯林传教的举动,否则第9条文不可引用,惟上诉庭已在去年推翻这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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