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巴星是被控在2009年2月6日中午12时至12时30分,在位于吉隆坡旧半山芭路67号的卡巴星律师楼召开记者会,并指霹雳苏丹撤除民联大臣拿督斯里尼萨的职位,委任国阵拿督斯里赞比里为新大臣,可被带上法庭挑战,因而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4(1)(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5000令吉或坐牢3年,或两者兼施。
高庭原本在2010年6月11日宣判卡巴星无罪释放,但控方将案件上诉至上诉庭后,上诉庭却在去年1月20日推翻高庭的判决,并谕令案件重返高庭审讯,而卡巴星必须出庭答辩。
卡巴星的代表律师是其次子哥宾星。哥宾星今日在结案陈词时表示,卡巴星的言论不足以在被煽动法令下被控,因其言论并非质疑霹雳苏丹的特权。
“卡巴星的疑问是针对当时苏丹行使的特权,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人出任大臣。所以他只是询问苏丹是否有必要委任新大臣。”
不过,主控官诺林副检察司则认为,上诉庭要求卡巴星出庭自辩,无需证明卡巴星的意图,但必须证明有关言论不是在质疑苏丹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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