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另一控罪是指他于2009年10月15日至11月18日,在印度清真寺路的马银行及艾芬银行滥用客户的户头,通过10个转账获取非法活动的现金214万令吉。
法官针对此项此控罪,宣判被告监禁3年及罚款390万令吉。
较早前,被告代表律师曾向法庭求情减低刑罚,因为被告有健康问题,即背骨疼痛、糖尿病及需要家庭照顾,同时大马律师公会也已经撤销被告的会员籍,被告也没有前科。
惟法官末甘尼阿都拉在被告阿鲁纳查兰求情后,最终宣判监禁8年及罚款390万令吉。
无论如何,法官允许被告暂缓执行监禁及罚款,条件是把被告的保释金提高至18万令吉,以更被告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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