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包括伊斯兰宗教局在日前指,该局会收集雪兰莪教堂的名单,再致函要求教会遵守1988年雪州非伊斯兰宗教(穆斯林传教管制)条规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雪兰莪州政府在1988年通过条规,禁止雪州非穆斯林使用35个阿拉伯语单词和短语,当中包括“阿拉”、“Nabi”(先知),“Injil)(福音书)和“Insya' Allah”(阿拉保佑)。
他说:“高庭法官刘美兰于2009年杪便已以内政部长与政府禁止使用‘阿拉’字眼的行动是不合法、不符合宪法及无法证明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由,裁决《先锋报》可以使用‘阿拉’字眼。”
《大马内幕者》引述加吉尔星的谈话指出,根据上述判决,除非教会是使用“阿拉”字眼向穆斯林教徒宣教,否则若该教会只在其宗教的群体里使用该字眼,并不属于违反宪法。
“1988年雪州非伊斯兰宗教(穆斯林传教管制)条规,这显然是一个已干涉其他非穆斯林教徒宗教义务的条例…而根据宪法,宗教局没有任何法定地位去强迫非穆斯林去遵守有关条例。”
他表示,尽管如此,随后内政部长是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而禁止天主教《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以避免引发宗教混淆和宗教敏感,而将此案入禀上诉庭,要求撤回高庭上述裁决。
他表示,在今年9月,布城上诉庭却以上诉方即内政部所入禀的上诉并非不切实际,而“阿拉”字眼的课题目前尚在争论中的,因此需要厘清这些争议为由驳回上述高庭判决,更是让人费解。
“上诉庭显然是在一个与高庭截然不同的立场来看待此案,上诉庭未曾对高庭早前作出判决时的论点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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