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控在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0月1日之间,在旧古仔路犯罪。他抵触了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第112(1)(c)条文,其罪状也与第25(1)条文同读。一旦罪名成立将在第103(1)(a)条文下被判刑,最高刑罚可被罚款1000万令吉、监禁10年或两者兼施。
副检察司是来自国家银行的法米阿都莫因。他向法庭要求提高保释金至100万令吉,但被告代表律师拿督加兹依沙要求保释金减至5万令吉,因为被告所有资产已被冻结。
法官莫甘尼允许被告以20万令吉保释外出,并要求他把护照交给法庭。法官择定11月27日案件管理,明年4月7日至24日会连同被告在槟城被控的案件联审。
今年10月30日,被告和妻子在槟城地庭被控81项与洗黑钱相关的罪状,涉及的款项高达15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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