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次谈判后,大马、泰国和马共三方在1989年12月2日签署《合艾和平协议》,结束40多年在马泰边区和大马境内的武装对抗。
《合艾和平协议》
泰王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马来亚共产党3方在《合艾和平协议》中所达成的2项协议:
(一)泰王国政府第4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的协议。
(二)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的协议。
第一项协议含有2个文件:
(一)《泰王国政府第4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关于马共停止在泰国境内武装活动的协议》
(二)《泰王国政府第4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关于马共停止在泰国境内武装活动的谅解备忘录》
第二项协议含有2个文件:
(一)《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停止对抗的协议》
(二)《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之间关于执行停止对抗协议的行政安排》
【第一项协议第一份文件(泰国与马共)】重点内容:
1. 双方遵守及履行本协议,有效及光荣地停止马共在泰国境内的武装活动。
2. 马共将:
. 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向泰国当局提交一份在泰国境内武装部队,即人民军成员的名单。
. 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的2个月内,与泰国当局磋商建立4个和平村。
. 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的75天,在泰国当局见证下销毁各类型的武器、弹药与爆炸品。
. 保证成员停止武装活动或其他触犯泰国内部安全与法律的行动。
3. 第4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泰国有关当局将:
. 宣布马共停止武装活动是理性行动,且不在任何口头或书面声明中使用‘投降’或‘妥协’之类毁誉性的字眼。
. 向曾经拥有泰国公民权的前马来亚人民军成员提供身份证,也让愿意留在泰国的其他国籍成员获得泰国国籍或移民证件。
. 在上述法律程序期间,授予所有成员行动权利证书。
. 保证成员享有如同赋予泰国公民一样的合法拥有财物的权利。
. 为成员建立4个新村,并给予他们协议中列明的支援。
. 允许媒体出席当日的签字仪式和自由采访、只有经过正式批准的摄影记者才允许进入新村,但严禁任何传媒进入任何4个村庄、销毁武器、弹药和爆炸品时不许摄影和录像。
4. 本协议签署后立即生效。
5. 本协议仅以英文文本于1989年12月2日在泰国合艾签订。
【第一项协议第二份文件(泰国与马共)】概述执行第一份文件的方法,重点内容:
1. 协议签订之后,马来亚人民军将立即停止一切军事活动。
2. 在签订协议的7天之内,双方将选定4个安置村的位置。
3. 马共将提供一份马来亚人民军全体成员的名单。
4. 马来亚人民军将摧毁的武器、弹药及爆炸品按其种类、数量及系列号码制成清单,方便泰方核对及记录在案,作为证据。
5. 在签订协议的第10天开始,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将清楚及摧毁所有的爆炸品。
6. 泰国当局将派出民事官员、警察和军事官员驻扎在2个安置村里,提供意见和保持紧密联系。
7. 泰国当局将提供建造临时性和永久性住所和其他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和工具。
8. 每个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家庭将分得15菜耕地。
9. 每个所分配到的土地仅供自己使用和受益,不得出售或转让给他人,但可遗赠给亲人。
10. 若马来亚人民军成员所拥有的资产是泰国法律禁止私人拥有的,此类资产应移交予泰国当局作为官方资产。
11. 居住在国外的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可回来在4个安置村中居住,但须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之内回来。
12. 原先拥有泰国公民权的马来亚人民军成员,须经过审查后才可领取泰国国民身份证,非泰籍的成员则可在3年内领取外侨登记证书。
13. 泰国当局乐于利用某些传媒途径,让公众人士充分了解解决马共各项问题的方案。
【第二项协议第一份文件(大马与马共)】重点内容:
1. 大马政府和马共将停止武装活动。
2. 马共将解散全部武装部队,摧毁它在大马和泰国的武器、弹药、爆炸品和地雷。
3. 原为大马公民和意愿在大马定居的马共成员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将获准根据大马法律在大马定居。而原来不是大马公民的成员,若愿意的话,可获准根据大马法律在大马定居。
4. 大马当局将协助马共成员及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帮助他们重新开始和平生活。
【第二项协议第二份文件(大马与马共)】重点内容:
1. 大马政府与马共在签署协议后,立即停止一切武装活动。此后任何一方的报界声明,都须根据协议的精神,不得含有任何类似‘集体投降’及‘妥协’之类的毁誉性词语。
2. 马共将解散在大马和泰国境内的所有武装部队,即马来亚人民军、在1年内向大马当局提交一份那些决定回马定居的成员资料的名单、撤离森林、销毁武器、弹药和爆炸品、查找和销毁地雷、关闭马来亚民主之声电台。
3. 马共的个人财务,包括纪念品、相片及其他日常用品,若不属违法品,可在进入大马之前经检查后,归他们保存。4. 大马当局不反对马共成员在泰国居留和通过法律行动自由。
5. 马共成员在预定的泰国地点居住至少6个月后,若愿意的话,可获准在大马居留。
6. 回马的马共成员将效忠元首和国家,遵守大马联邦宪法和法律、大马政府不会因为过去的马共活动而拘留、审讯及检控他们、在参与马共前已持有蓝色或红色身份证的成员,将继续有效使用该证件、那些属于大马公民的成员将如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大马宪法下的相同权利。
7. 马共成员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的大马公民,可自由参加政治活动,包括在宪法内组织政党。
泰王国、大马政府及马共代表团:
泰王国代表团:
1. 泰王国三军副统帅兼陆军总司令查哇力荣猜育上将(团长)
2. 内政部常务秘书阿涅西迪波拉沙沙纳
3. 总警长沙萨丸迪拉沙瓦特
4. 第4军区司令育哈纳雅分都中将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团:
1. 内政部常务秘书拿督哈芝旺西迪
2. 武装部队总参谋长丹斯里哈森阿里
3. 全国总警长丹斯里韩聂夫
马共代表团:
1. 总书记陈平(王文华)(团长)
2. 党主席阿都拉西迪
3.中委拉昔迈丁
*资料来源21世纪出版社出版的《纪念合艾和平协议签署2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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