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控状,被告被指在2012年4月28日下午3时50分,在端姑阿都拉曼破坏一辆车牌为WTJ2947的警车,并致伤警员卡米尔,因而分别在刑事法典第440在非法集会中滋事、第147条文集体制造骚乱,以及第323条文蓄意致伤他人罪名下被控。
吉隆坡地庭法官达祖基阿里今日宣判被告罪成,判刑为入狱一年及罚款共5500令吉;惟被告代表律师祖卡奈英德要求展缓执行判刑。
现年51岁的被告目前单身,是一名在登嘉楼当割胶工人,月入仅有约1500令吉。
未对付其他涉及者
法官达祖基也针对上述要求及被告的家庭背景作出考量后,允准被告将原为每项控状500令吉的保释金提升至每项个别3000令吉(共9000令吉)。
被告另一名代表律师阿里夫阿兹米表示,其当事人是因参与“428大集会”,并在当时涉及毁坏警车的影片,被上载到网上后,自动现身警局认罪。
他指出,虽然根据有关影片,更有许多集会支持者也涉及其中,惟却未有遭到对付。
净选盟是在去年4月28日号召这场多达25万出席的“428大集会”,这场被执法当局视为非法集会上,在解散之际,却发生部分集会者与警方史无前例发生的暴力冲突,这包括上述暴徒制造混乱推翻警车打警员的事件,引起全国轰动。
案发当时,24岁的警员卡米尔驾驶查案官专用的警车,从国企十合购物中心前往独立广场,途中突遭暴徒用硬物和石头砸车镜,被击中头部被的卡米尔陷入昏迷状态,而失控驾驶以致警车翻覆。
事后,该名警员在送往医院急救后并无大碍,而其中涉及此事的被告沙夫安,则因此事在去年6月5日首度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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