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即使法令允许部长根据其主观看法采取行动,但内长理应在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而不只是口说有担忧就可以采取行动。
博雷斯指出,部长只是声称自己担忧会出现混淆的问题,却没有证据证明我国可能因此而出现混乱。
没向穆斯林传教
他表示,“阿拉”字眼在国内外沿用已久,所以现在禁止使用“阿拉”字眼并不能解决问题。
他也强调国内使用“阿拉”字眼的圣经和《先驱报》,都只是用于教会内的信徒分享,并不是用来向国内穆斯林传教,所以无需有这一方面的担忧。
“这是由非穆斯林提供给其他非穆斯林的刊物,跟与穆斯林有冲突或传教毫无关系。即使有出现向穆斯林传教的情况,当局也可以使用禁止向穆斯林传教的法令来对付。”
他强调,类似的禁令其实应该与联邦宪法第11(4)条文同读,即只有在向穆斯林传教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对于法官扎瓦威询问,若禁止《先驱报》使用“阿拉”字眼,会对基督徒信仰造成何种伤害时,博雷斯提出《先驱报》和圣经的字眼若不一致,在教导教义上会变得很突兀。“我们怎么可能在圣经及《先驱报》引用两个不同的字眼,这行不通。”
非伊教专属说法
“想像一下,我们的圣经教孩子称上帝为‘阿拉’,但我们在其他时候却用其他字眼代替,那不是很奇怪吗?”
博雷斯也出示过去内政部的指南,指明《圣经》内容的用词并不受到相关法令的限制;而部长发布的禁令,则是让“阿拉”字眼变成伊斯兰教专属。
教会方面提出,“阿拉”字眼在伊斯兰教未起源前就已在阿拉伯世界被犹太教徒及基督教徒广泛使用,惟上诉方以伊斯兰教经典显示该教从创世之初就存在,撇清“阿拉”字眼并非伊斯兰教专属的说法。
博雷斯也向上诉庭三司提出,此案的结果也将直接说明,政府是否有权介入国内的宗教,告诉他们什么字眼可以使用,什么字眼则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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