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南马州议席上诉案,选举法庭法官拿督阿督拉曼在判词中指出,起诉人莫哈末阿玛(司南马州议席候选人)的入禀书不完整,无法提呈实质的证据,同时没有出示受委律师文件,因而撤销其出庭自辩的资格。
第一答辩人司南马州议员莫哈末道勿及第二答辩人选举委员会的律师团,分别要求起诉人作出8万及10万令吉的赔偿金,起诉人莫哈末阿玛却要求法官考虑他是代表贫穷的选民提出上诉,减少有关赔偿金。
法官在考量起诉人及答辩人律师的陈词后,裁决起诉人必须缴付两名答辩人各5万令吉的赔偿。
第一答辩人司南马州议员莫哈末道勿的律师团包括拿督菲洛兹、阿布巴卡、巴德鲁及莫哈末哈斯玛;第二答辩人选举委员会的联邦律师团是哈琳、诺林娜、玛蒂娜及阿兹札。
此外,鲁博马坡州议席上诉案,法官周二下午裁决起诉人利端的律师团无效,同时利端也不能上庭自辩,利端必须为这次诉讼案,向第一答辩人鲁博马坡州议员拿督西蒂莎玛及第二答辩人选举委员会,缴付各5万令吉赔偿。
要求暂缓上诉案
答辩人律师菲洛兹在此案就起诉人的律师团代表权提出质疑,指对方没有根据选举上诉条例第9及34条文,即通知法庭受委为起诉人的律师,惟起诉人律师甘尼申要求暂缓这宗上诉案,以便让联邦法庭厘清2个条文。
甘尼申说,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在第8条款下,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起诉人有权由律师代表上诉,因而不应受到选举上诉条例第9及34条文的限制,他要求法官允许展期,以让起诉人上诉到联邦法庭,要求厘清2个条文的权力。
但答辩人律师团却以此案应在选举上诉条例下审理,而非联邦宪法。法官接受答辩人律师团的理据,否决了起诉人利端律师团的代表权。
起诉人利端在庭上要求法官让他可自行在庭上自辩以获取公道,并要求法庭让此案继续进行聆讯。他挑战法庭检讨选举上诉条例第34条文,就答辩人律师团是否可以代表答辩人,因据他所知,对方律师同样无获委任状。
他引述选举上诉条例第17条文,在上诉案中须阐明起诉人与答辩人的双方律师姓名。他质疑答辩人律师的代表权,并要求两名答辩人自行上庭自辩。
法官最终依据选举上诉条例第9和第34条文,裁决利端也不能自辩。
法官在聆听答辩人律师的陈词后,谕令诉方赔偿每名答辩人5万令吉,并宣判西蒂莎玛为合法鲁博马坡州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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