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0日,高庭法官拿督约翰路易斯奥哈拉裁定,拉惹柏特拉于2008年8月所张贴在网站中的3则文章,对沙菲宜构成诽谤。
沙菲宜以拉惹柏特拉刊登在《今日大马》的3篇文章明显具诽谤性,于2011年1月26日援引1980年高庭条例第14A条文,要求高庭在无需审讯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奥哈拉也谕令高级助理主簿官作出赔偿评估,法拉哈娜在书面判词中表示,法庭在考量到沙菲宜的地位以及经验后,裁定拉惹柏特拉必须支付30万令吉的赔偿。
她指出,沙菲宜不曾以任何方式挑衅拉惹柏特拉发表诽谤性言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沙菲宜有任何不良行为。
她认为,拉惹柏特拉的言论非常严重,诽谤沙菲宜,破坏他身为专业律师的名誉、商誉及荣誉。
法庭也认为,拉惹柏特拉不曾尝试道歉或收回言论,而允许沙菲宜将此事带上法庭。
拉惹柏特拉分别于2008年8月6日、7日及8日在《今日大马》网站上所发表的3篇题为“沙菲宜阿都拉:非凡的肛交专家”、“钱、权力及性爱”及“安华被控肛交的幕后黑手”的文章。沙菲宜为此入禀高庭起诉后者诽谤,并在诉讼中把拉惹柏特拉列为唯一的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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