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查丽哈表示,依据联邦宪法,受委出任正副部长与宣誓成为上议员,是两回事,况且联邦宪法没有条文限制上议员在宣誓之前不可接受委任。
她指出,联邦宪法第6附表第59(1)条文说明,一人必须在受委后才能够宣誓,受委之前的唯一限制,是不能在上议院主席见证宣誓前,履行其职务。
“而一名部长可以接受委任,正如第43(6)条文阐明,同样地在宣誓前不能履行职务。”“因此,我同意答辩人,在这申请上是没有任何争论性,驳回申请人(古拉)的准令申请,无需支付堂费。”
古拉在上月19日入禀高庭申请司法检讨,以要求法庭宣判5名正副部长的委任是不合法及无效,因他们在被委任时,不是上议员或国会议员。
这5名被列为答辩人的正副部长,分别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都瓦希及拿督刘胜权、首相署副部长瓦塔慕迪、联邦直辖区部副部长拿督罗卡巴拉,以及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副部长拿督巴杜卡阿末巴沙。
史无前例将上诉
入禀书指出,5人是不符合资格在联邦宪法第43及43(A)条文下受委成为正副部长,因此要求法庭颁布庭令,宣判他们于5月15日受委内阁阁员是无效及不合法。
在高庭宣判结束后,古拉代表律师耿卡哈兰坚称,受委与宣誓必须同时进行,因上议员宣誓,是受委成为部长不可缺少的环节。
古拉也说,我国过去57年,所有上议员担任的正副部长与国会秘书,都是宣誓成为上议员后才出任。他将对此案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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