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3宗诉讼案分别包括优景镇州选区、埔莱国会选区及马哥打州选区,其中伊斯兰党埔莱国会选区候选人沙拉胡丁亲临法庭聆听案件。
案件在上午10时开审,法官巴萨山多善一上庭便质问优景镇国阵代表律师法依扎是否为案件做好准备,随后他在聆听对方所援引的法令及案由后,直认无法苟同。
他质疑为何诉方援引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32(c),而不是第32(a)条文,因为诉方以优景镇胜选州议员阿都拉在竞选期间设宴,拥有贿选之嫌,但这必须证明有关举动如何构成行贿,以及证明出席者是选区选民。
在聆听法官言论后,法依扎显得难以招架,不过,他坚持援引选举犯罪法令第32(c)条文。法官最终让他重新考量本身所提呈的诉讼案由,并在明日聆听诉辩双方论点。
另外,在埔莱国会议席案过堂时,诉方代表律师莫哈末哈尼巴直接以诉讼案是针对选票后的选举成绩单(borang 14),而非第三答辩人,即国阵候选人拿督诺嘉兹兰,而提出以2500令吉补偿金,要求对方退出此案。
他也考量到案件带上法庭后,诉方所需承担的堂费。他强调,能证明埔莱国席出现逾4000张问题选票。这比该选区的多数票3226多。
不过,国阵代表律师莫哈末雷查笑言此补偿金不足以补偿他搭飞机从吉隆坡到新山的费用,其搭档法依沙也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不应退出,拒绝诉方献议。
法官在聆听各方陈词后,择定明日宣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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