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由伊斯兰党支持者莫哈末诺入禀的法庭案,今日在新山选举法庭过堂。
来自吉隆坡的承审法官巴萨山多善聆听诉辩双方陈词后,认为诉方在援引法令上有误,不能证明辩方即马哥打州席国阵候选人嘉益士在选举期间设宴有涉及贿选。
他表示,诉方援引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8条文,提出国阵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设宴,当中涉嫌违反选举法令,拥有行贿之嫌,但是,诉方并没有提出其理由。
他认为,有关法令第8条文应该与第11(1b)条文共读,即第11(1b)条文是要证明对方在第8条文中提出的案件,是有属于贿选,否则难以成立。
他表示,只有在将上述两条法令共读后,才能援引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32(a)条文,要求入禀法庭,检讨选举成绩。
巴萨山多善在考量全国其他选区遭法官驳回的选举诉讼案,所提出的堂费后,最终折衷考量,判诉方承担3名答辩人各2万令吉堂费。
伊斯兰党在6月初针对马哥打州席选举成绩入禀法庭后,将马哥打国阵候选人嘉益士、选举官阿都卡林及选委会,分别列为第一至第三答辩人。
尽管诉方代表律师纳沙干援引选举犯罪法第32条文,指努沙再也州选区的选票出现在马哥打选区,违反了选举犯罪法,但辩方代表律师法依沙反驳,认为这问题并不能构成违反第32条文中的任何一条。
纳沙干在聆听法官的决定后,接受媒体询问时欣然接受决定。不过,他指出,现有的法令难以将选举诉讼案定罪。
他指出,首相指所有不满选举结果的人士可将案件带上法庭,但实际上人们将案件带上庭后,却面对另一个阻碍。
他说,诉方仍有机会向联邦法院上诉,惟伊斯兰党是否会上诉,则必须待商榷后再决定。
在505大选时,国阵巫统候选人嘉益士以1万9431张选票,打败获得1万8323张选票的伊党候选人凯鲁法依兹,多数票为110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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