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工商团体也联合发表声明表示,最低薪金法令明文规定,试用期间薪金为最低薪金的70%,此条文不应被违反。
总商会针对人力资源部在7月11日的文告,指最低薪金制下“试用期”不再适用于外劳一事,召集15个国内主要工商团体进行联席会议,商讨上述文告内容后,达致数项决定。
文告说,会议也敦促政府收回2013年7月11日之公布,并在作出任何最后决定及宣布之前,通过会议咨询相关团体的意见。
他们也支持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马来西亚厂商公会及中小型工业公会,争取成为国家薪金咨询理事会的成员,以有效地反映工商界整体的看法及建议。
出席联席会议及联合发表文告的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的团体包括,马来西亚印度人工商联合会、中小型工业公会、马来西亚塑料厂商公会、马来西亚纺织制造商协会、马来西亚机器厂商总会、马来西亚针织业厂商会、马来西亚橡胶手套制造商协会、马来西亚橡胶产品制造商协会、马来西亚电气及电子协会、马来西亚印刷商公会、马来西亚木材工业协会、马来西亚家具企业家协会、马来西亚家具工业理事会、马来西亚钢铁工业联合会。
联署文告说,与会工商团体将公告各自会员商家,在政府进一步咨询工商界意见前,不必遵从7月11日文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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