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律师公会指出,尽管皇委会鉴定沙巴律师公会为其中协调单位,并可向委员会圈出听证会上所出现的疑问;惟皇委会却没有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行事,更拒绝沙巴律师公会阅览相关录取口供书。
律师公会发表文告说,“作为一个独立单位,沙巴律师公会确实在此项调查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公开有关证人录取口供书并没有违法,皇委会理应允许该公会阅览这些证供。”
文告表示,尽管皇委会认为,没有必要让沙巴律师公会阅览证人录取口供书,但并不表示,该公会在这方面的权限直接被否决。
文告强调,让大马律师公会官员及其他单位掌握资讯,将确保调查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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