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卡玛丁今日以3理由驳回阿兹敏及峇德鲁希山的撤消控罪的申请,这包括吉隆坡推事庭于4月26日发出禁止民众进入广立广场庭令,是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98条文的权限;《和平集会法令》所赋予的集会自由乃受限于有关条文,以及在事发时,执法当局有必要采取行动以应对突发状况。
理由不充足
卡玛丁认为,申请人要撤消控罪的申请是没有根据的。“2名被告申请撤销的理由不充足,法官考量双方的论据,才作出这项裁定。”
他说,《和平集会法令》下的集会自由并非一项目“绝对”的权益,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10章节第2(b)条文,有关法令实际上乃受限于其他“附属”的法令所限制,包括《刑事程序法典》第98条文。
他指出,推事庭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98条文,发出禁止任何集会在2012年4月28日至5月1日在独立广场举行,以及任何人出席上述地点举行的集会。
卡玛丁今日针对阿兹敏及峇德鲁希山申请撤销两项控罪申请做出裁决。阿兹敏及峇德鲁希山的律师为拿督尤索夫再那、奈也及帕巴卡兰。
阿兹敏阿里、峇德鲁希山及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因出席428大集会,被指违抗推事查基阿斯拉夫所发出的庭令及教唆支持者闯入禁区而抵触《和平集会法令》第4(2)(c)条文,于去年5月22日被控上庭,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令及引起骚乱罪名。
他们三人较后更被另控一项教唆罪名,惟3人皆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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