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士拒绝遵守这项特别指示,将被视为一项罪行,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这项法案是配合《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与《2012年伊斯兰金融法案》,在今天一起提呈国会。
这3项法案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的稳定;法案也厘清多条法令之间的权限及灰色地带。
这3项法案是由财政部副部长拿督阿旺阿迪提呈,寻求在本季国会会议结束前通过。
修正案修改《大马国家银行法令》第31条文,赋予国行更大的权力,以保持国内金融的稳定。这项法案也是避免大马面对类似2007年至2008年期间的金融危机的冲击。
紧急状况可先下令
法案阐明,国行有权基于确保金融稳定为理由,采取特定的措施,以降低金融系统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向金融领域业者,发出一项书面指示。
在国行发出这项指示之前,国行需给予业者机会,以便提出申诉。
但如果情况紧急,如何延缓可能危害到金融稳定时,国行也有权在发出指示后,再听取业者的申诉。
可要求出示文件
法案指出,国行有权要求业者出示任何文件或资料,或委任稽查员或国行允许的人士,进行评估,证认业者遵守这项指示。
委任稽查员或其他相关的费用,将由业者承担。
《大马国家银行(修正)法案》也是配合《金融服务法案》与《伊斯兰金融服务法案》的提呈,这2项新法案,将取代及整合原本6项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法令。
其中《金融服务法案》将取代《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1996年保险法令》、《2003年付帐系统法令》及《1953年货币兑换法令》;《伊斯兰金融服务法案》则是取代《1983年伊斯兰银行法令》及《1984年伊斯兰保险法令》。
一旦法案生效,国内所有关于银行、金融、保险、付帐系统及货币兑换等业务,将会由同一项法令既《金融服务法令》所监管;至于伊斯兰金融及保险业务,则由《伊斯兰金融服务法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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