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这符合联合国于1949及1968年在日内瓦所制定的道路安全公约,允许让成员国互相承认对方的驾驶执照。
“至于没有在公约下获得自动转换资格的115个国家,则必须向陆路交通局提出申请。”
他今日在国会回答伊斯兰党瓜拉吉打区国会议员阿末卡欣的附加问题时,如是指出。
阿末是询问为何政府在这些外国人,不精通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发出驾照给他们。
须符合特定条件
惹拉因指出,一些外国人的申请无法获得批准,是因为他们并不符合陆路交通局所制定的特定条件。
有关条件包括护照和签证的有效期限、有效的驾照、驾照翻译信(若驾照并非以英文书写)、外国使馆或相关机构的认证、填写陆路交通局的表格以及附上彩色照片。
“申请者必须每年缴付30令吉的执照费以及20令吉的手续费。”
根据陆路交通局的统计,2010年至2011年10月30日,共接获1万3252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有846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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