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伊斯兰法庭开始把权限扩大至一些非伊斯兰课题,甚至超越联邦宪法在第9附录第2表“州事务表”所赋予的权力。
他续称,甚至一些同时涉及穆斯林及非穆斯林的案件,也同样交由伊斯兰法庭审理。
赛沙林法鲁奇也是玛拉工艺大学法学系资深教授。他今早在大马廉正研究院配合国家廉正日举办的“廉正论坛”,受邀讨论《法治精神及司法独立的课题与挑战》。
其他出席者包括前首相兼廉正研究院董事敦阿都拉和廉正研究院主席拿督莫哈末达沙烈夫。
他指出,1988年联邦宪法增加第121条文(1A)条文,阐明民事法庭无权审理伊斯兰法庭权限内的任何案件,加上1998年政府声明我国是伊斯兰国,此举导致民事法庭很不愿意审理本是属于他们权限的案件。
刑事罪应交民事法庭
他举例,同性恋和赌博都被列入刑事法典,却交给伊斯兰教法庭审讯,这是不对的。“所有刑事罪都列入联邦法令内,它们都应交到民事法庭。不能因为罪名有肛交(liwat)字眼就交给伊斯兰法庭。”
赛沙林法鲁奇说,涉及宪法、司法、基本权利及联邦权力都是操在联邦法院的手上。
他以一名印度裔女子改教课题为例,说明当时槟城高庭认为槟城伊斯兰法庭有对此案的最终裁决权。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希山慕丁对此案的书面判词中写道,此案属于伊斯兰法庭权限是因为具有伊斯兰法律元素在内。
法鲁奇认为,伊斯兰法庭可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列入他们的权限范围、在第121(1A)条文或民事法庭权限以外的才算数。
“显然执行基本权利的事件不在伊斯兰法庭的权限范围,因为此案是涉及宪法第11(1)条文(宗教自由)、第12(4)条文(父母决定18岁以下孩子宗教自由)及1961年儿童监护法令。民事法庭必须要审理此案。”
2006年42岁的李娜乔(Lina Joy),一名改信基督教的穆斯林,出生时的名字是阿兹莉娜哲拉妮,她针对国民登记局拒绝把她的身份证上宗教信仰一栏中的“伊斯兰”字眼删除一事,起诉吉隆坡宗教理事会、国民登记局总监以及马来西亚政府。
这宗案件成为司法争议焦点案,此外我国过去也曾发生多起脱离伊斯兰教者及抢尸等事件。
政治人物诠释下 扶弱条文变了样
联邦宪法第153条文是中庸条文,但却被政治人物诠释为好像要让马来人比其他族群更高一等。
宪法专家拿督赛沙林法鲁奇说,宪法第153条文是扶弱政策,不能被理解为“让土著比其他族群更优越”。
“若仔细研究,其实它是中庸条文,阐明元首要保护马来人和砂沙原住民在公职、准证、奖学金及政府大学的名额。”
赛沙林法鲁奇指出,这条在我国独立时草拟的条文,其动机不是要排除其他族群在公务员体系之外。可惜,目前诠释第153条文的人是政治人物,不是独立的司法系统。
赛沙林法鲁奇今早在谈及《法治精神及司法独立的课题与挑战》时的问答环节也被问及,联邦宪法第153条文(马来人与砂沙土著公职、准证保留额)是否抵触宪法第8条文(平等)。
他解释,第8条文是有豁免规定,因此第153条文没有抵触前者。
另一名主讲人即律师公会前主席拉古纳在谈及大马司法独立时,赞扬大马司法系统在前首相敦阿都拉时代逐渐改善,包括发出抚恤金给当年被敦马哈迪革职的联邦法院前院长敦沙烈阿峇斯等人、设立委任法官委员会,这都有助于改善人民和投资者对大马司法系统的印象。
他表示,许多人对大马司法系统不了解,获取的信息也不完整,因此司法系统有必要改善信息传递系统,积极提高人民对司法的理解。
他在回应一名观众询及人民代议士不该兼任律师的看法时说,大马没有法律阻止国州议员身兼其他工作,如律师、医生、商人等,除非他们是部长或州行政议员,他不认为这是问题。
法庭批保护令 只能从技术著手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说,法庭过去在批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只能从一些技术问题著手,包括被扣者名字或日期是否有打错字。
他说,这些技术问题包括医药人员没有在签名处写上正楷名字、在宣誓书或其他附件文件上误植字眼、被扣者名字或日期打错或案件是由非指定的警员完成。
他表示,在原有的内安法令下,法庭没有权力检讨非法程序,也没有权力检讨扣留令,因为这是属于行政权力。
“法庭只能从扣留程序中找出细微差错来赋予法庭接入的权力,以便批准人身保护令。”
阿里芬今日在大马廉正研究院配合国家廉正日举办的“廉正论坛”,发表题为《法治精神及司法系统》的专题演讲时说,人身保护令是用于挑战当局防范性的扣留,包括《1960年内安法令》、《1969年紧急(公共秩序及防范罪案)条例》及《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
他透露,截至2012年9月,联邦法院共接获190项人身保护令申请,预料在废除内安法令等防范性扣留法令后,申请的宗数会下降。废除这些恶名昭彰的防范性法令有助于提升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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