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华合为首的三司一致裁定,这本书籍并未危害公共秩序,因此赛哈密当时的决定缺乏客观性,更是不合理及荒谬的。
阿都华合说,三司认同高庭法官的裁决是正确的,也就是即使这本书真的违反伊斯兰发展局的指南,也不能被视为危害公共秩序。
他今日在宣读判词时指出,赛哈密在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有关书籍危害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就以部长满意该作品危害公共秩序而作出查禁的决定,是不合理的。此外,上诉庭也谕令上诉方必须缴付2万令吉的堂费。
《穆斯林妇女及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挑战》由著名国大教授诺拉妮奥曼编辑,由伊斯兰姐妹组织于2005年出版,获得多所国外大学列为教材。
然而,赛哈密却在2008年7月31日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将之列为禁书,理由是“危害公共秩序”,内容“玷污伊斯兰的纯洁性、宣扬违反逊尼派的教义、违反我国的伊斯兰条规,引起公众的质疑及不安。”
伊斯兰姐妹组织于2008年12月15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审核内政部的这项决定,而高庭则于2009年12月21日裁决,撤销内政部的禁令。
要看最快最熱資訊,請來Follow我們 《東方日報》WhatsApp Chan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