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判词中指出,由于莱纳斯起诉拯救大马委员会诽谤案件尚未开审,因此他无法裁决拯救大马委员会所发表的文章及言论是否含有诽谤莱纳斯的元素。
他说,他必须在诽谤案开审后,聆听双方提呈的证据、文件及证人供证,待整个诽谤案审结后,才能裁决是否含诽谤性。
言论自由须受保护
法官也认同答辩人在陈词时指,联邦宪法第10条文保障所有大马公民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法官也根据以往案例,认为人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受保护。
答辩方代表律师巴斯迪安较后受询时表示,通过司法程序申请“禁令”来禁止言论自由是非常敏感的,一般上也不会那么容易获得申请。
他说,法官认为不应以“禁令”来压制任何人表达意见,除非申请方的宣誓书能清楚证明答辩人在这个阶段已诽谤他们。
他指出,不管在英国或大马,若涉及以禁令压抑言论自由的案件,法官都必须谨慎处理。
法官也认同答辩人的宣誓书指,稀土厂涉及公众利益,所有人民都有权获知相关讯息。
莱纳斯是在申请书中,要求拯救大马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撤回2012年3月22日在网站发表的一篇反对莱纳斯文章,直到诽谤案裁决为止,同时申请禁令禁止答辩人继续发表任何诽谤莱纳斯公司的文章及言论。
莱纳斯也将6造即拯救大马委员会、委员会主席陈文德(64岁)、委员林绍桃、宣传主任方宗良(28岁)、委员李彩兹(48岁)及哈兹依斯迈(64岁)列为答辩人。
诽谤案呈2申请书
另外,巴斯迪安透露,他将在一周内,入禀法庭呈交2份申请书,第一是要求把莱纳斯起诉拯救大马委员会诽谤的案件转移至关丹高庭聆审,因为答辩人皆是在彭亨关丹立足,而稀土厂也是在彭亨格宾操作,因此在关丹高庭聆审最适宜。
他指出,第二份入禀申请书则要求莱纳斯公司给予拯救大马委员会一些文件,以支持拯救大马委员会的证据。
他说,答辩人此前曾向莱纳斯索取一些文件,但遭到拒绝,因此入禀申请书让法庭决定是否必须谕令莱纳斯提供相关文件。
法官拟定8月14日下午4时,为诽谤案进行案件管理,并将在当天裁决答辩人的上述2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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