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黎安是在2009年1月7日时,被指在古晋西连路鲁莽驾驶而撞死阿柏魏(译音),被控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之后被判入狱30个月、罚款5000令吉或2个月监禁取代,同时吊销驾照3年。
不过其律师柏纳提出反对称,控方以马来文来发出一张上诉通令予博黎安不合法,因为根据上诉庭法规第102项条文,使用英语是强制性的。
其余2名会审法官包括拿督莫哈末希桑慕丁及拿督阿都华合。无论如何,希桑慕丁是持相反意见。他认为,当砂沙两州在1963年与西马合并时,两州享有其他州属没享有的特定权利。
砂没套用语文法令
他说,英文仍是高庭及初级法庭的官方语言,因为国家语文法令并没有套用在砂州,也不受砂州议会所立法核准。
在联邦宪法第161条文下,已阐明在砂州可使用英文,不可阻止,同时只有在独立10年后,才可通过国会立法来停止或妨碍英文使用。
较早前,主控官拉惹阿旺副检察司在陈情时指出,在宪法第162条文下并没有说明若是使用马来文,会作废政府的文书。
他也吁求法庭维持博黎安的判刑,即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下的定罪,因为控方已成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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