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阐明,这项给予外国医生的临时执医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一旦准证到期,可以申请更新准证。
这项法案是由卫生部副部长拿督罗诗娜提呈。法案指出,获得临时执医准证的外国医生,被视为合法的医药人员。大马医药理事会若认为有需要,随时可以撤销临时执医准证。
法案指出,任何外国医生若在没有临时准证下执医,初犯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重犯则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如果是持续犯错,可加处罚款每天不超过100令吉。
法案也修改第32条文,持假冒执医准证或口头上假冒医生者,初犯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重犯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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