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部长有权发出、拒发、撤销或冻结出版准证,申请准证者或持牌人不得带上公堂打官司来上诉,但在新的修正法案下,平面媒体可上庭申请司法复核。
不可上庭禁令废除
修正案是删除第13A(1)条文中“不得向任何法庭提出质疑”的字眼。换言之,一旦部长决定撤销出版准证,申请准证者或持牌人仍可以在法庭挑战部长的决定。
其馀修法重点是,部长仍保有签批及撤销出版准证的权力,但修法后,已削减部长在这方面的“绝对权力”。
这项修正案是由内政部副部长拿督阿布瑟曼提呈一读。
法案修改《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第3(3)中,阐明部长可以向任何人发出准证,但也有权拒绝任何的申请,同时如果认为有需要,部长也可以随时撤销准证或冻结。
绝对酌情权惹争议
但在此条文中,已经删除部长“绝对酌情权”(absolute discretion)的字眼。
《印刷及出版法令》中的“绝对酌情权”,是长期备受议论的其中一项焦点,意指内政部长的决定乃“最后之决定”,法院也不可推翻。
该条文修改之前,部长拥有绝对权力,向任何人发出准证以作为印刷之用,他也有绝对的权力拒绝任何人的申请、冻结或撤销准证。
法案也修改第6(1)条文中,部长在发出准证允许任何人在大马印刷报章,以及从新加坡进口报章的“绝对权力”,也被删除。
此外在第12条文中,出版准证需要每年更新的规定,也被修改。在新条文下,出版准证一旦发出,将会持续生效。
法案也纳入第13B条文,所有在第3(3)、6(2)及13(1)条文下发出的准证,如果被撤销时,必须先给予持牌人机会,以便聆听其解释。法案也强调,之前所发出的出版准证,如果在法案生效时仍有效,其截止日期结束后,无需再更新。
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前天提呈《安全罪行(特别程序)法案》时便表示,政府将会制定新的法令以取代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在新法令下,政府将取消每年须更新出版准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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