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条例指出,当选民领取选票时,选举官员必须马上在他们的左手食指上涂上不褪色墨。
条例指出,若选民左手缺少食指,或因特定原因其食指不能涂上不褪色墨水,不褪色墨水可以涂在其左手的其他手指上。
倘若选民缺少左手,不褪色墨水则可以涂在其右手的指头上。至于双手全无者,不褪色墨水可以涂在手部的末段上。
条例指出,任何选民违反选民条例,包括领取选票时拒绝展示左手食指、拒绝涂上不褪色墨水,或手指上已涂上不褪色墨水但投票名单上显示他们仍未投票,选举官都必须采取行动。
选举官必须填写一份10A表格,纪录下该名选民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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