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也谕令,现年50岁的被告莫哈末查基若是无法缴付罚款额,则必须以另外坐牢112个月取代。
法官阿末占扎尼判案时指出,控方成功指证被告,惟被告在抗辩时仅是一味否认,态度不诚实,说法也不合理。“被告所举出的不在场证据没有依据,更无法推翻他收取手表、家具的涉贪指责。”
被告共面对5项罪名,5项罪成皆被判监刑及罚款,刑期分开执行。被告闻判后,一脸镇定。
首控状指出,莫哈末查基在2007年12月14日早上10时,于吉隆坡住宅处收取一位承包商,阿都沙朗所提供的3万3600令吉家具,以获得一份价值2390万1959令吉计划的意向书,以给予Duplex Energy有限公司。
因此,他已抵触1997年防贪法令第11(a)条文,并可在第16条文下同读,罪成者的可被判入狱20年,或不少过贿款5倍的罚款,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次控状则指被告在2009年3月10日晚上10时,于相同地点收取阿都沙朗所赠送价值2万1700令吉劳力士名牌手表,作为提前批准森那美发展计划和提前支付合约款项的代价。
他因此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委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被治罪,罪成者可最多入狱20年,或5倍贿款价值的罚款,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3项控状,莫哈末查基被指接受价值3万2980令吉的IWC名牌手表,馈赠者也是阿都沙朗,事发时间是2009年3月13日和15日之间,下午1时30分和4时30分,于乐天广场手表店内赠送。这是让阿都沙朗在一项小型计划中,可获一项处理汽油的工程。
第四项控状,被告被指同意接受价值6万令吉的名牌手表Hublot,作为提前支付合约款项的代价;最后一项提控,被告被控索取价值3万3600令吉家具。
允7万保外待上诉
法官在判案时指,莫哈末查基在首项控状被判坐牢4年和罚款16万8000令吉,若是无法偿还罚款则需增加18个月坐牢,而第二项提控则需入狱5年和罚款10万8500令吉,或坐牢20个月。
第三项提控,他需坐牢5年和罚款15万3000令吉或坐牢20个月;第四项提控是坐牢6年和罚款16万4900令吉或坐牢24个月;以及第五项提控是坐牢7年和罚款30万令吉或坐牢30个月。
在判案后,被告代表律师威加亚德兰恳请法庭从轻下判,因被告从被提控上庭开始即失业,也恳请所有裁决同时进行。
检控此案的反贪委员会副检察司赛夫丁哈欣则说,被告身居高职,其实应以身示教,因此要求法庭重判。
法庭允许被告暂缓执行刑期,以待上诉,而被告必须交出护照,以及每月向邻近警局报到一次,并将4万5000令吉保释金,提升至7万令吉外加一位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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