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也阐明,警方可以提前释放嫌犯,但有权通过检控官向法庭申请在嫌犯身上安装电子监控器。监控器只能在28天扣留期内安装。
安全罪行(特别程序)法案由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提呈。法案一旦获得宪法颁布生效,1960年内安法令自动废除。
在内安法令下,执法者有权力扣留涉嫌威胁国家安全者高达60天,并在没有经过审讯以及获得内长同意签署下,扣留长达2年。
不可用在政治活动
但所有在内安法令下采取的指示、行动及审讯不受影响,除非部长较早时将它撤除。
新法案主要是应对危害公众安全恐怖、任何引起对国家元首不敬、危害公共社会安全等的活动。不过,警方绝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及活动,援引此法案逮捕扣留有关人士。
所谓“政治信仰及政治活动”,包括成为政党党员、捐献给政党、参与政党的活动、针对政府发表声明、对任何政府采取行动。
根据新法案第4(5)条文阐明,警方逮捕并扣留一个人24小时后,一名警监或警阶更高的警官,可以延长扣留那人至少28天,调查他。
当此人获释之后,警方必须向检控官提呈调查报告。
须给法律谘询权力
法案第5(1)条文指出,警方逮捕一个人后必须马上通知亲属,让他有机会获得法律谘询。
可是,如果警方认为,给对方法律谘询的权力可能影响证据的收集、造成其他人受伤害,或造成尚未被补的嫌犯逃跑,警方可以让对方在48小时后才获得法律谘询。
法案第6(1)条文表示,检控官可允许警方扣押及搜查任何邮件、监听或截取任何通讯器材的讯息,以获取与安全罪行相关的证据。
即使没有检控官的允许,在紧急的情况下,一名警监或更高级的警官也可以这么做,但必须迅速联络检控官。
案件必须带上庭
法案第12条文则阐明,一切与安全有关的案件,都必须在高庭进行审讯。
第13条文则指出,任何涉及安全问题的嫌犯,都不能被保释,除非对方是女性、年龄在18岁以下、病重或年老。
但保释期间,检控官有权申请在他们身上安装电子监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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