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他希望政府未来在进行民意谘询时,可以扩大其谘询范围并延长期限。
针对新法案第3条文,林志伟认为法案将安全罪行定义为“损害国家及民众安全”的做法,导致有过广的诠释空间。
他进一步表示,第3条文应该参考联合国《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内的定义。
扣留期限应受监督
他认为有关扣留期限的延长,应接受司法监督。
他也提到,律师公会认为必须要确保嫌犯可以获得律师陪同的机会。
谈到新法案的第4(关于机密资料的程序)及第5(证据)部分,林志伟说,这与目前处理证据的做法有些出入,包括采用证据的概要非全部、以及降低有关证物是否受理的门槛,将会对公平审讯带来影响。
“这尤其与现有证据处理规定巨大差异,可能会对被告获得公正审讯带来负面影响。反恐怖份子法令不应剥夺恐怖份子本身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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