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也阐明,任何政党不得在离提名中心方圆100公尺的禁区内设立任何竞选中心,违者可在刑事程序法典下被逮捕。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项是由首相署副部长拿督刘伟强在下议院提呈一读。修正案修改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24B条文,规定任何参选政党不得在禁区,即提名中心方圆100公尺内设立竞选中心。
条正案指出,在提名日当天,任何人士不得在提名中心方圆100公尺的范围内站立及等候,除非那人获得选委会的允许。
法案也修改第26条文,将投票中心方圆100公尺的范围列为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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