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正案的主要焦点,是修改《1971年大学及大专法令》第15条文中,禁止学生参政的规定。修正案阐明,大学生已经可以成为政党党员,但仍不能在校园内从事政治活动。
与此同时,在政党中拥有党职的学生,也不得参与校园选举活动。
这3项由高等教育部长拿督斯里莫哈末卡立在下议院一读的修正案,主要修改《1971年大学及大专法令》、《1996年私人高等教育机构法令》及《1976年教育机构(纪律)法令》。
修正案指出,任何大学生已可以成为任何国内及国外的协会、组织、团体及政党的成员。
不得支持非法团体
但修正案也在《大学及学专法令》中纳入第15(2)条文,规定学生所参与的国内及国外团体及政党,不得是违法的组织;若有关的团体被校方认定为会危害学校及学生利益,学生也不得参与。
第15(3)也规定,任何学生及学生团体,不得对国内及国外的非法团体及组织,表示支持、同情或反对。
不过,校方不得阻止学生,对有关的课题发表学术文章,只要有关课题正好属于他们的研究对象。
学生可在学术研讨会上及类似场合表达意见,但有关的活动不得由非法团体所主办及赞助。
修正案也纳入第21A条文,以便在大学中设立学生投诉委员会,以接受及调查一切与学生有关的投诉。
该委员会将由大学校长为主席,成员包括2名学生代表、2名校友会成员及2名大学职员。
莫哈末卡立在国会走廊指出,政府提呈这项修正案,主要因为政府意识到,有必要给予学生更多的政治自由。
他说,此举也是为了让大马成为备受国际肯定的教育中心。“高教部也认为,有必要培养成熟及具竞争力的学生。”
他表示,修正案也给予所有大学及大专权力,以监管学生从事政治活动的事务。
报导:覃心靖、陈亿佩、林余晁、颜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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